問題大了~『健康告知聲明書』未誠實填寫?
保險契約的訂立是基於「最大誠信原則」,因此在投保時,保戶必須誠實告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,這樣保險公司才能正確評估是否能承保。
許多人認為,購買保險應該找自己認識的親朋好友,既放心又值得信賴。然而,由於是親友,對於自身健康、疾病、家庭收入等問題難以啟齒,可能會沒有做到「誠實告知」,這樣反而可能會損害自身權益而不自知。
有些人會認為健康告知聲明書僅是一份文件,資料填寫一下就好了,會有多大問題呢?而且,即使亂填,也只是要「躲過兩年」就沒事了?真的是這樣嗎?為什麼是「兩年」的時間呢?這是根據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,其內容如下:
一.書面詢問主義應據實說明
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,書面詢問指的是「健康告知聲明書」。由於細項眾多,很多人常選擇簡單應付,或是受到不良業務員的引導而隨意填寫。以下舉幾個範例說明:
例如:
「過去兩年內,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?」
(若答案為「是」,請詳述健康檢查的原因、時間、地點、異常項目、檢查結果、治療結果,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作為回答。)
「兩年內」是指投保前兩年內的情況。若超過兩年的範圍就不需告知。因此,如果詢問的是過去一年內的情況,則需據實告知投保前一年內的健康狀況。
「最近兩個月內,是否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?」
若兩個月內僅為輕微感冒,是否需告知?這取決於是否有就診。若僅去藥局購買成藥而未看醫生,則不需告知。然而,有人曾問:「我有去看醫生,詢問有時會頭暈的情況,但未拿藥,也要告知嗎?」當然需要告知,因為問診、檢查都算是診療。
治療 |
針對疾病、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、用藥或物理治療、心理治療 |
診療 |
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、檢查或治療 |
用藥 |
服用、施打或外敷藥品 |
不同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可能會有不同的書面詢問內容,而這些內容僅在「健康告知聲明書」的範圍內需據實說明,並非無邊無際都需告知。這關乎保險公司對於是否承保、拒保、加費承保或除外承保的評估,因此不可隨意填寫!
二.未據實告知的後果
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,若保戶隱瞞或遺漏重要信息,或提供不實說明,情節重大且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評估,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,使契約自始無效,並依據保險法第25條可沒收已交付的保費,這樣會得不償失。
例如:A未告知有高血壓,投保醫療保險後,因血壓飆高住院治療,以為已過醫療險等待期30天,所以申請理賠。結果保險公司因保戶投保時未據實告知高血壓病史,於是解除契約且不予理賠。
罹患高血壓的情況通常會在投保時通過體檢及病歷調查來評估,保險公司會根據體檢結果及病歷資料決定是否拒保或加費承保。然而,保戶未據實告知,已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評估,導致保單被解除,從而無法理賠。
三.解除契約的時效
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3項的規定,保險公司在知道保戶有違反實告知的事實後的一個月內,且保單自訂約起兩年內發生,若超過這個範圍就無法行使解約權利。因此,雖然『躲過二年』可以避免保單被解除,但仍無法逃避保險法第127條對於疾病的規定。如果在兩年後發生,雖然保險公司無法解除契約,保戶也無法獲得理賠。
綜上所述,保險是一個基於最大誠信的契約,因此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,不要僅依業務員的說法隨意填寫。若未能如實告知,不僅得不到預期的理賠,還可能面臨契約被解除並沒收保費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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