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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「帶病投保」?

帶病投保

購買保險時,大多數人都知道需要「據實告知」健康狀況,但往往擔心告知過多會導致被要求體檢或遭到拒保,因此傾向於避重就輕。即使成功承保,理賠時也可能因「已在疾病」或「既往症」等「帶病投保」的問題而遭遇拒賠。但究竟什麼是「已在疾病」和「既往症」呢?

一.「帶病投保」的定義

1. 已在疾病

依據法院見解,《保險法》第127條中所稱的「已在疾病」,應指疾病已經有「外表可見的徵象」,在「客觀上」被保險人無法否認自己知情的情形。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亦有類似見解)

舉例說明:

  • (1) 投保前兩個月,因車禍導致「小腿骨折」,雖然恢復良好但尚未痊癒。
  • (2) 投保前一年,就診時向醫師主訴頸部不適,並發現有3~5公分的顯著硬腫塊。承保醫療險一個月後,檢查後被診斷為「甲狀腺結節」。此腫塊在投保前已經肉眼可見(客觀事實),且投保前已有就醫記錄(知情),與投保後的診斷結果相關,因此這種情形屬於「已在疾病」

2. 既往症

「既往症」指投保前曾經罹患的疾病,不論該疾病是否已經痊癒,均稱為既往症。

(1) 已痊癒的既往症

舉例:投保前半年,因腸胃炎就診,經過一個月的藥物治療後痊癒,且不需要後續治療。此時,已痊癒的既往症只需如實告知即可。

(2) 未痊癒的既往症

舉例:投保前曾被醫師診斷為「巧克力囊腫」,且需定期在診所追蹤檢查。即使只是追蹤檢查,該疾病仍然存在,這種情形屬於未痊癒的既往症,也等同於「已在疾病」。

二. 「帶病投保」的理賠基準

1. 已在疾病

「已在疾病」是指在投保時已經存在的疾病(即帶病投保)。依據《保險法》第127條規定,若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有疾病或妊娠情況,保險公司對此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因此,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理賠。

2. 既往症

(1) 已痊癒的既往症

若投保時已據實告知且保險公司同意承保,則保單生效後發生的疾病皆在保障範圍內。

(2) 未痊癒的既往症

若未痊癒,則屬於「已在疾病」的既往症,依《保險法》第127條規定,這種情況不在保障範圍內。

三. 「帶病投保」的預防措施

1. 等待期間

有些疾病在潛伏期內症狀不明顯且不易發現,因此難以確定疾病是否在承保期間發生。為了解決這一問題,保險實務中常在保單條款中設置約30~90天的「等待期」。醫療險通常設有30天的等待期,而癌症險則為90天。在等待期屆滿後發生的疾病,才會納入保險給付範圍(即理賠)。

2. 除斥期間

有些投保人為了順利承保,可能會刻意隱瞞病情,抱著「躲過兩年就沒事」的心態。然而,保險是基於最大誠信契約的原則,《保險法》第64條規定,若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故意隱匿病情,且影響到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評估,則保險公司在契約簽訂2年內有權解除契約,並依《保險法》第25條規定沒收保費。

綜上所述

既往症能否理賠,取決於該疾病是否已痊癒。為防止民眾「帶病投保」,《保險法》第127條針對「已在疾病」明確規範,保險公司有權不予理賠。另一方面,健康險條款中常設有30~90天的「等待期」,規定保單生效後需經過一定時間,罹患的疾病才會納入保障範圍內。此外,為避免逆選擇,保險法第64條設有兩年的「除斥期間」,以防止「帶病投保」破壞保險制度的公平性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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