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,憲法法庭針對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5條做出判決,這條法律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。根據這條法律,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,這部分財產仍會被算進遺產來課稅。然而,這樣的規定在實務中產生了許多問題,尤其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分配上,常導致不公平的結果。
一. 法律背景與判決
在28日的判決中,憲法法庭認為第15條部分違憲,並要求財政部在兩年內修法。此判決有以下幾個主要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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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等權保障:第15條規範不夠清晰,導致配偶以外的繼承人需承擔因配偶受贈而增加的遺產稅,違反了憲法的平等權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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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權侵害:法律的規定讓繼承人承受經濟損失,間接剝奪了其財產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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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:目前對於被繼承人配偶所受贈的財產缺乏相應扣除規定,導致遺產稅負擔不合理地增加。
二. 具體案例分析
在這背景下,兩個具體案例引發了熱議:
案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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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:一名男子在過世前一年,將市值3億元的股票贈與妻子。過世後,妻子和子女選擇放棄繼承權,結果讓6歲的私生女成為唯一繼承人。根據第15條的規定,這筆股票被算為遺產,導致繼承人需繳納5735萬元的遺產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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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公平之處:
- 這個案例顯示第15條在對配偶贈與財產課稅時,未充分考慮其他繼承人的情況。當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權時,遺產稅負擔會轉移到未成年子女身上,對其造成過重的稅務壓力。
- 目前的條文並未考量未成年繼承人的經濟能力,導致他們需承擔不合理的財務負擔,甚至影響他們的未來生活和發展。
案例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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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:一名癌症末期男子將價值超過1億元的土地贈與妻子,希望在自己過世後能確保妻子的生活。然而,根據第15條,這筆土地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,導致妻子需面臨幾千萬元的稅金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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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缺乏彈性:
- 這個案例中,丈夫出於生活保障目的而贈與財產,但硬性課稅忽略了夫妻間合理的資源分配需求。夫妻贈與多是為了保障對方的生活,而非單純的資產轉移,但仍被當作遺產來課稅。
- 配偶是法定繼承人,若贈與是為滿足生活需求,應考慮減免其稅負責任。但目前的規定卻不區分贈與意圖,讓配偶在失去親人後還面臨龐大稅務壓力。
三. 期待未來修法
在憲法法庭要求修法後,我們期待未來能看到更公平且合理的條文,或許會有以下幾個改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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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確規範:新法應更清楚地規範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在財產贈與時的稅務責任,避免因規範模糊造成不公平的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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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:在計算遺產稅時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經濟負擔,避免他們因父母的贈與而承擔過重稅務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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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性考量:應建立合理的扣除機制,確保繼承人在遺產稅方面獲得公平對待。
四. 結論
憲法法庭針對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5條的違憲判決,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度的重大轉折。隨著社會結構與家庭形態的變遷,我們的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,以保障每位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。期待未來能看到更具包容性和公平性的修法,讓遺產稅制度更符合社會需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