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,資深媒體人眭澔平挑戰攀登聖母峰,卻在途中突然出現高山症症狀,生命一度垂危。這起驚險事件,讓許多人開始重新關注——高山症究竟是意外事故,還是內在疾病?如果發生在保戶身上,保險公司會理賠嗎?

這不只是戶外冒險者的專屬課題,更與保險權益息息相關。本文將從法律定義、法院與保險評議案例切入,帶你釐清高山症在保險實務上的認定邏輯。


 

一、什麼是「意外」?法律與保險的三大判準

根據保險實務,「意外事故」需同時符合下列三大要素

  1. 外來性:非因身體內部病變,而是外部環境或力量所致。

  2. 偶然性:非預期發生,不屬於自然或可預知結果。

  3. 不可預見性:即便合理防範,也難以完全避免其發生。

 

最高法院早在92年台上字第2710號判決中指出:「意外事故即非因內在疾病或身體老化等因素所引起,而是外來、偶然且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。」


 

二、高山症為何成為保險理賠爭議的核心?

高山症,是人體暴露在高海拔、低氧壓環境下,產生的急性反應,包括頭痛、噁心、呼吸困難,甚至肺水腫、腦水腫,嚴重時可致命。爭議在於——

  • 保險公司的主張:高山症是人體自然生理對極端環境的反應,屬「疾病」,不屬於意外

  • 被保險人的觀點突如其來的環境變化(氣壓、氧氣)引發生理崩潰,應屬「外來、突發」,符合意外定義


 

三、實務怎麼看?兩大代表案例說明一切

案例1:評議中心 110 年評字第001442號

保戶在戶外活動中突遇氣溫驟降、空氣稀薄,引發原有冠心病發作死亡。
評議中心認為:死亡主因為外在環境急遽變化所致,非純粹疾病惡化,構成「意外傷害事故」。
評議結果: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。

 

案例2: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

被保險人林春明生前多次從事高山登山活動,皆未有異狀,卻在一次攀登中突發高山症死亡。
法院認為:急性高山症乃由突變的高海拔環境所引發,具外來性、偶然性與不可預見性,應認定為意外事故。
裁定結果:保險公司應負給付責任。

法院強調,即便死亡原因被判定為高山症,亦不影響其為「意外事故」的法律屬性。


 

四、法律與實務的判斷標準

法院與評議機構傾向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斷:

  • 被保險人有無相關病史?

  • 發病時的環境是否極端或突變?

  • 是否有醫療證明指出外在環境為主要誘因?

  • 是否為首次發作、無預警?

小結:

  • 潛在疾病、突發症狀者有利認定為意外。

  • 已有重大病史、醫師認定為疾病誘發 → 較主張為意外。

根據《保險法》第54條:「條文疑義時,應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」,模糊地帶往往傾向支持保戶權益。


 

五、實務建議:登山者需另備專屬保障

高山活動風險高、環境劇變快速,建議投保登山綜合保險極限運動專屬保險,其保障內容通常包括:

  • 高山症與特定高海拔突發症狀的醫療與身故理賠。

  • 緊急救援、直升機運送費用等附加保障。

  • 針對「非預期高山症」定義更清楚、理賠爭議較少。


 

六、結語:從名人事件看風險背後的保障盲點

眭澔平的高山症事件,讓我們意識到,即便是經驗豐富、準備充分的攀登者,也無法完全掌控自然變化。

高山症,不只是生理挑戰,也是法律與保險認定的灰色地帶。

理解保單定義、掌握法院與評議中心的實務趨勢,才能在意外發生時,更有依據為自己爭取應有保障。

如果你熱愛登山,請記得:
出發前的每一次保險安排,都是為了讓你安心抵達,也平安回家。

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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