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宮肌瘤的告知義務與理賠

子宮肌瘤的告知義務與理賠

子宮肌瘤是女性非常普遍的良性腫瘤,因此在投保保險時,對於健康告知的責任絕對不能忽視。有人可能會認為,只要按照問題的字面意思回答即可,但這種理解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。

讓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案例:

A小姐在99年被診斷出患有子宮肌瘤。雖然醫生表示狀況良好,只需定期追蹤,但在102年投保醫療保險時,她在回答保險問卷時對以下問題選擇了否:

  • "過去二年內,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?"
  • "最近二個月內,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?"

 

然而,在103年,A小姐進行了子宮肌瘤手術並申請了保險理賠。不幸的是,由於她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,保險公司最終決定解除合同並拒絕了理賠。

 

一.告知義務的履行

在A小姐的案例中,她可能認為自己對於「過去二年內,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?」以及「最近二個月內,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?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是「否」,就已經完成了告知義務。然而,她可能沒有注意到保險問卷中還有其他問題需要她如實回答,例如:

  1.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?
    • (1)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、眩暈症。
    • (2) 食道、胃、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、潰瘍性大腸炎、胰臟炎。
    • (3) 肝炎病毒帶原、肝膿瘍、黃疸。
    • (4) 慢性支氣管炎、氣喘、肺瘍、肺栓塞。
    • (5) 痛風、高血脂症。
    • (6) 青光眼、白內障。
    • (7) 乳腺炎、乳漏症、子宮內膜異位症、陰道異常出血(女性被保險人回答)。

 

子宮內膜異位症是一種婦科疾病,其特點是子宮內膜組織在月經剝落後,異常地生長在子宮腔以外的地方。這種異位的內膜組織會隨著月經週期而變化,但由於位置不正確,導致疼痛和炎症等症狀。子宮內膜異位症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:

  1. 子宮肌腺症:這是子宮內膜組織生長在子宮肌層內的情況,可能導致子宮變大,並在月經期間引起嚴重的疼痛。
  2. 巧克力囊腫:這是一種卵巢囊腫,由於囊內充滿了陳舊血液,呈現出類似巧克力的顏色,因此得名。
  3. 子宮肌瘤:這是子宮平滑肌細胞的良性腫瘤,雖然與子宮內膜異位症不同,但也可能影響子宮的正常功能。

 

對於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的患者,『定期追蹤』是一項重要的醫療措施,通常建議每三個月、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。在這些追蹤看診時,醫師會進行詳細的問診和身體檢查,以評估病情的變化和治療效果。如果身體狀況出現異常,醫師可能會進行進一步的檢查或治療,這些都是屬於『診療』的範疇。

在保險告知過程中,患者應該如實回答所有問題,包括定期追蹤和診療情況。如果對於這些問題回答『否』,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告知義務,這不僅可能影響保險合同的有效性,還可能導致未來理賠時的爭議。因此,患者應該全面、如實地披露自己的健康狀況和醫療歷史,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。

 

二.理賠申請的權利

當您提交理賠申請時,保險公司有權在理賠日期前五年內調閱您的個人醫療和保險資料。這是一種權利,用於確保理賠過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,並非保險公司的義務,但在實踐中,保險公司往往會行使這一權利。

保險公司調閱病歷資料的權利基於您在投保時所同意的條款。本人(被保險人)同意貴公司得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、醫療紀錄及病歷個人資料。這些條款允許保險公司蒐集、處理並使用您的健康檢查、醫療紀錄和病歷等個人資料。

對於腫瘤相關的理賠申請,由於腫瘤的發展過程可能需要較長時間,保險公司對2年內的申請進行病歷審查的可能性較大。這種審查有助於核實病情的真實性,並防止潛在的帶病投保行為,進而保障保險公司的損失率穩定,確保保險市場的公平與健康。



這樣是不是有可能被說是帶病投保而不理賠呢?

 

當面對子宮肌瘤這樣的常見疾病時,即使經過手術治療,也無法完全保證不會復發。事實上,子宮肌瘤的術後復發率大約為30%。對於那些未來沒有生育需求的患者,在考慮再次接受手術治療時,可能會被建議同時進行子宮摘除手術。

根據保險法第127條,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成立時已經患有某種疾病或處於妊娠狀態,保險公司對該疾病或分娩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這意味著,如果子宮肌瘤在投保時已經存在,保險公司對未來因該疾病引起的理賠申請可能不予承認。

至於保險公司在調閱病歷資料後,如果發現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已經患有子宮肌瘤,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,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。

對於保險法第64條,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未據實說明,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。但如果在契約成立後兩年內未行使解除權,則該權利消滅。這意味著,即使投保人帶病投保,只要過了兩年的期限,保險公司就無法解除契約,但對於兩年內發生的理賠申請,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支付保險金,且投保人可能無法取回已繳交的保險費。

 

確實,保險法中的第64條和第127條涵蓋的是不同的情形,並且對保險契約的效力和理賠有著不同的影響。以下是對您所述內容的修飾和澄清:

(1)隱匿或遺漏告知的後果

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隱匿或遺漏了重要信息,且保險公司在2年內得知了這一情況,根據保險法第64條,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。這種解除是追溯至契約開始時的無效,也就是說,如果契約被解除,那麼從一開始該保險契約就無效,這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25條沒收已收取的保費。

 

(2)保險法第64條與第127條的區別

保險法第64條關注的是投保過程中的誠實告知義務。如果投保人未履行這一義務,保險公司在2年內得知後可以解除契約。

保險法第127條則規定,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已經患有某種疾病或處於妊娠狀態,保險公司對該疾病或分娩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

 

(3)超過2年的帶病投保情況

如果帶病投保的情況在超過2年後才被保險公司發現,即使投保人未誠實告知,根據保險法第64條,保險公司也不能解除契約。但是,如果發生的風險是投保時已存在的疾病,根據保險法第127條,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理賠。

 

總之,為了避免未來的理賠糾紛和契約解除的風險,投保人應該在投保時如實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。這不僅是對保險公司的責任,也是對自己權益的保護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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