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賠償有判斷的標準行情嗎?
「精神賠償」這個詞在日常生活中時常被提及,尤其是在車禍或爭執事件後,很多人都會認為只要心情受到影響,就可以提出精神賠償的要求。然而,精神賠償的範疇並不是這麼寬泛,讓我們來探討一下精神賠償的定義、標準以及相關金額。
一.精神賠償的定義
根據《民法》第195條的規定,當他人因不法行為侵害了個人的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,並且情節重大,即便這些侵害並未造成具體的財產損失,受害者仍可要求「非財產上損害」賠償,也就是俗稱的「精神賠償」或「精神慰撫金」。換句話說,精神賠償是針對受害者精神上遭受的痛苦、壓力或其他非物質性的損害所作出的補償。
二.精神賠償的標準
(一)受害人的標準
在現實生活中,最常見的精神賠償請求發生於車禍事故中。除了要求物品修復費用、醫療費用外,受害者通常還會向肇事者請求精神賠償。然而,在請求精神賠償時,受害者通常會因親友的建議,提出較高的金額,以期能夠「討價還價」。這種做法往往會導致談判破裂,甚至需訴諸法院,不僅增加了時間和金錢成本,最終也可能無法獲得滿意的結果。
(二)法官的看法
在法院審理精神賠償案件時,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或價目表可供參考。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,法官會根據雙方的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、加害情形及程度,綜合考量後酌情裁定慰撫金額。因此,每個法官對於痛苦和傷害的認定標準會有所不同,判決結果也會依據提供的證據而有所差異。
三.精神賠償的金額
(一)慰撫金的基準點
根據「法院依民法第194條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分析報告」的統計資料顯示,車禍致死案件的平均精神賠償金額約為88.5萬元。這可以作為其他類似案件慰撫金額的參考基準。
(二)痛苦程度的傳達
精神賠償的金額,與受害者能否有效傳達自己的痛苦程度密切相關。如果受害者能夠清晰而完整地描述其遭遇的精神折磨,並向法官表達感受,則有可能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。然而,如果缺乏具體證據或有效的表達,則即便要求的金額較高,最終獲判的賠償金額也可能遠低於期望。
(三)國賠的標準參考
在台中市的國賠標準中,賠償標準根據受傷的輕重程度劃分。輕傷的賠償標準是醫療費用的1倍至2.5倍,且設有25萬上限;重傷則依照勞保失能等級劃分為輕度、中度和重度,賠償金額從5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。對於植物人的情形,賠償標準則可達200至300萬元。
總結
精神賠償的關鍵在於能否讓法官和對方「感同身受」。判斷精神賠償金額時,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的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、加害情形及程度。因此,在考慮提起精神賠償訴訟時,應謹慎評估並多參考相關判例,不應僅憑口耳相傳的建議來決定行動。
補充:
重傷,則再區分為,輕度、中度與重度。
輕度指的是,勞保失能等級中的9~15級(如最輕15級失能為一手中指、無名指或小指之指骨一部分缺損者。)賠償標準是50萬元。
而中度指的是,勞保失能等級中的5~8級(如8級失能為一上肢三大關節中,有二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失能者。)賠償標準是100萬元。
而重度指的則是,勞保失能等級中的1~4級(如4級為兩上肢均遺存顯著運動失能者。)賠償標準是100~150萬元。
「顯著運動障害」,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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